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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挂车同时发生事故 按主、挂车三者险限额之和赔偿
2012-02-13 23:25:03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丁是丁,卯是卯,挂车三者险是挂车三者险,主车三者险是主车三者险,二者不能混为一谈,顾此失彼。在主、挂车三者险案件诉讼中,法院均判保险公司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简介

  2007年12月12日,周某把自己的豫P55306斯达-斯太尔ZZ4322LN294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公司)投保了一年期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三者险与不计免赔特约保险;同时,也把自己的豫PC632挂号颜山JT9150XXY重型厢式半挂车,向周口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万元的三者险与不计免赔特约保险。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1日,王某驾驶豫P55306、豫PC632挂号车,行至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游诸线1KM+200M处,与吴某驾驶的浙G82062号轿车相撞,造成该车上4人死亡、2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本事故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与吴某负同等责任。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确认人身伤亡经济损失为2251633.27元,医疗费用经济损失为48337.62元。

  法院判决

  周口公司在主、挂车交强险两个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方22万元与两个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方2万元,共计24万元;在主车三者险50万元责任限额与挂车三者险5万元责任限额之和内,赔偿受害方55万元。交强险和三者险共计赔偿受害方79万元。

  判例解析

  法院判周口公司在主、挂车交强险死亡伤残、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受害方24万元毋庸置疑。法院判周口公司赔偿受害方55万元,争议较大。因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三者险条款》)的“责任限额”章节中第十二条列明:“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周口公司根据条款约定,主张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责任之和,以主车赔偿责任限额为限,主车赔偿责任限额为50万元,应赔偿受害方50万元。

  法院则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所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即商业保险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就应当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而现行的《三者险条款》第十二条明显违反了《保险法》规定,有悖于商业保险保什么赔什么,怎样保怎样赔的保险原理。此条的初衷是保险人按照主、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属于同一风险单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不区分主、挂车对事故损失的责任,主、挂车一体承担责任,沿用了老三者险条款的规定。而开办交强险后,交强险按主、挂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也应与时俱进,在主、挂车的责任限额内分别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总和以主、挂车的责任限额之和为限,不能限制投保人投保了挂车三者险而获得挂车三者险赔偿的权利。

  再说《三者险条款》的“责任免除”章节中也没有挂车三者险责任免除的明确说明,投保人交纳两份保险费,只获得一份赔偿,不尽合理,且交通事故发生时,主、挂车连为一体,是在主、挂车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主、挂车皆与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本案主、挂车分别投保了三者险,分别约定了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又是两份独立的三者险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也没有免除挂车三者险赔偿的明确说明,故判令周口公司在主车三者险50万元责任限额与挂车三者险5万元责任限额之和内,赔偿受害方55万元,合情合理又合法。

  因此,《三者险条款》的“责任限额”章节中第十二条中列明的“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部分,应修改为“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分别按照自己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与主、挂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主、挂车赔款分别为:①当主、挂车被保险人应负三者险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主、挂车三者险责任限额之和时:主或挂车赔款=主或挂车责任限额×(1-免赔率之和);②当主、挂车被保险人应负三者险经济损失小于主、挂车三者险责任限额之和时:主或挂车赔款=被保险人应负三者险经济损失×(1-免赔率之和)×主或挂车责任限额÷主、挂车责任限额之和;③被保险人应负三者险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主、挂车交强险赔款之和)×事故责任比例;④主、挂车均保不计免赔附加险时,赔偿金额总和以主、挂车的责任限额之和为限”。

  第十二条修改为在主、挂车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以主、挂车的责任限额之和为限后,因责任限额增加和挂车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保费,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即:投保人为了节省保险费,逆选择挂车高限额、主车低限额,达到节省保险费的目的。

  例如,10吨的营业货车三者险50万元,保险费9417元;挂车三者险5万元,保险费3159元,现行的标准保险费=9417+3159×30%=10364.70元。

  若主车三者险5万元、挂车三者险50万元,而标准保险费=3159+9417×30%=5984.10元,少收保险费4380.60元。

  从以上实例可知,主、挂车的责任限额之和相同,因选择挂车高限额、主车低限额,就可以减少保险费4380.60元。这样就会诱导投保人在投保主、挂车三者险时,逆选择主车低限额、挂车高限额投保。显然,这又违背了保险商品等价交换、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利于保险人合理收取保险费和稳健经营。只有提高挂车的费率,挂车保险费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80%计算,主、挂车保险费=3159+9417×80%=10692.60元,才与现行标准保险费10364.70元相当,保证责任限额增加了,保险费也有增加,遵循保险商品等价交换、公平合理的原则。

  综上所述,丁是丁,卯是卯,挂车三者险是挂车三者险,主车三者险是主车三者险,二者不能混为一谈,顾此失彼。在主、挂车三者险案件诉讼中,法院均判保险公司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既承担了赔款,又承担了不必要的有形的诉讼费用及损害巨大的无形的社会负面影响;在正常理算时,因判决赔偿额超出主车三者险责任限额而无法理算;被强制执行时损失更大,超出主车三者险责任限额赔偿部分相关账目亦难以完结,诱发财务数据不真实。故应修改主、挂车三者险责任限额条款,赔偿总额以主、挂车的责任限额之和为限。同时,挂车保险费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80%计算,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规避败诉风险和道德风险,淡化惜赔形象,提高险企声誉,确保险企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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