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对外资保险公司放开的脚步渐近。
2月15日,国家副主席习近平会见美国总统奥巴马后,中美双方发布了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议定的《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下称“《说明》”)。其中第16条显示,中方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在完成修改相关法规等程序后,将正式颁布实施。
这意味着车险业务将对外资全面放开。中国财险的业务结构中,车险业务占比达到70%,此举势必引起中国财险行业的重大变革。
外资将获交强险“入场券”
交强险对外资保险公司放开一事,坊间传闻已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行,它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实行之初,中国保险业界对交强险的经营规律和特征认识较少,因此并未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进入。
但交强险业务从2006年开始经营以来,亏损居多。根据保监会的数据,2010年交强险整体经营亏损72亿元,其中承保亏损97亿元,投资收益25亿元。2009年,交强险经营亏损29亿元。
对于交强险经营的全国性亏损局面,一位外资保险公司人士表示,每个公司的经营模式不一样,地区间的差异也很大,只有先参与才知道结果。
美国利宝互助保险集团旗下的利宝保险一位人士称,公司几乎每年都会就交强险放开一事向保监会及当地监管部门提交申请,而每次监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开放交强险也是该公司主要诉求之一。
外资财险公司之所以热衷争取交强险经营资格,主要因为如果不能开展交强险业务,商业车险开拓也面临“天花板”——消费者往往会在一家保险公司完成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投保。
目前,没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外资保险公司一般通过与中资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开展车险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资财险公司的发展壮大。保险会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21家外资财险公司保费合计只占行业总保费的1。2%。
2011年初,有关外资保险公司有望获得交强险入场券一事在业内悄然传开。2011年8月,保监会发文明确表示,正积极研究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问题,引进吸收国外交强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推动我国交强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但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不仅是保监会一个部门的问题,也是国家的统一政策,还涉及法规层面的修改。
据2001年商定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定相关条款,外国保险机构不得从事法定保险业务。2006年7月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治纲认为,《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方面主导修订。WTO协议则一般不需要修改,WTO里的相关规定只是表明中国有权利不对外资开放强制保险,如果中国愿意通过修改国内法来取消对外资公司的限制,那么这不仅不违反WTO协定,而且是WTO所欢迎的。
市场冲击有限
对于进入交强险领域,外资保险公司反响热烈。
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表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苏黎世有丰富的车险运作经验,非常愿意参与到国内车险业务经营中。
“我们已经基本完成IT系统平台的准备,服务、人力组织方面也有相应的措施,准入制度一旦放开,可以最快速度提出申请。”另一家总部在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对外资公司放开交强险业务会对现有的保险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冲击?多位保险业界人士认为,此举对中国保险市场影响有限。
光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董事长祝光建认为,外资保险公司未能发展壮大并不仅仅是因为交强险业务的限制,也与其本土化程度和中国的财险市场特点有关。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历练,中资保险公司的实力与5年前已经不可同日而语,相反,通过引进新的服务方式和经营模式,可以促进中国保险业经营水平在竞争中提高。
“对消费者来说,交强险放开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明德精算咨询顾问精算师蒋冠军认为,交强险准入制度放开的效应是多方面的,外资保险公司通过车险规模的做大也可以有效摊薄经营管理成本。
湘财证券报告认为,即使开办交强险,外资保险公司在未来二三年内也很难从规模上对上市险企造成影响。此外,交强险前期需要大量的投入,建设销售渠道、客服后台,只有业务规模积累到一定量后,才能为公司带来利润。并非全部的外资财险公司都能参与这场游戏。
此外,车主在挑选投保险企时,最为看重是公司的品牌。人保、平安、太保、大地等公司依托自身的品牌效应,已经在消费者中形成了消费粘性,外资财险公司的品牌效应远远弱于中资公司,所以很难挤占上市险企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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