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无巧不成书。”江苏省常州市的一家公司就碰到了这样一桩倒霉的巧事,该公司的一辆货车出了交通事故,与之相撞的竟是他们公司的另一辆货车。虽然两辆车都投了保,但保险公司对负全责的前一辆车进行赔偿后,对没有责任的后一辆车的损失拒绝赔偿,理由是后一辆车的损失属于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人身损失,按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9月7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当同一投保人的两辆被保险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此时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是相对而言的,后一辆车的损失是其作为“第三者”的损失,而非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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