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方索赔难,是个多年的老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对我国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修订,车损险“无责不赔”这一霸王条款将被废除。此消息一出,引起车友广泛关注,众多车主对此表示欢迎。
事实上,在此次修订前,法院对“无责不赔”就已不支持;而保险公司只要执行“代位追偿”,也就能解决这一问题。但现实中,各家保险公司不想为无责车主投入太多时间和精力,导致无责车主遭遇理赔难。
此次保险协会计划删除“无责不赔”条款,能否解决车损理赔难题?实际执行中,还会面临怎样的障碍?
【现状】无责不赔,法院并不支持
多地法院已认定霸王条款无效,但车主多不愿走费时费力的法律程序。福州方先生的车前阵子被撞了,肇事车辆负全责,但一直找借口不去理赔,也不愿支付维修费给方先生。方先生找自己和对方的保险公司,都被告知不能办理理赔。
这样的情况很常见。记者调查发现,在实际操作中,多数保险公司以“无责免赔”为由,把无责车主的理赔要求拒之门外。按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保险公司需要拿到维修单证、核定损失之后才能支付赔款。车主如果是无责方,自己的保险公司不给理赔,只能向有责方的车主个人索赔(不能直接找对方保险公司索赔)。问题在于,如果肇事车主不配合,无责方很难拿到钱。如果是异地事故,无责方为了拿钱得耗费很多时间。
保险公司“无责不赔”的主要依据,是商业车险的条款约定,但商业车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被保险人并未参与协商,如此霸王条款,饱受诟病。
但现实中,法院并不支持“无责不赔”。许多地方的此类案子判下来,都是判决车损险“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条款无效。为何“无责不赔”仍大行其道?问题的症结,正如福州一名保险案律师说的,由于通常涉案金额不高,很多车主不愿意走费时费力的法律程序。
【瓶颈】“代位追偿”缺位,无责方理赔难
“代位追偿”可破“无责不赔”,但因增加成本,保险公司多不愿“代位,针对无责事故,记者昨日拨打了福州半数财产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得到的答复都是“如果对方全责,只能找对方保险公司理赔,跟自己的保险公司没有关系”。在这些公司的车险条款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位列其中。
福建某保险公司负责人说,其实破解“无责不赔”的难度并不大,最好的做法是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启动代位追偿制度,或者引入第三方理赔机构。记者了解到,在台湾,无责理赔根本不存在问题,无责方只要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就能拿到赔款,然后由自家保险公司对外“代位求偿”。
我国《保险法》规定,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把追偿权转移给自己的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是保险公司应尽的义务。此前,保监会已要求保险公司完善车险的“代位追偿权”标准和流程。
所谓代位追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应该把理赔款支付给无责方A,然后再向有责方B及其保险公司追偿。至于保险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后是否索赔,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事。目前在其他财产保险领域,代位追偿已经常使用,但由于车损险次数多、金额少,车险代位追偿少有执行,大多数保险公司并未真正履行“代位追偿权”。
目前,福州已有一家保险公司明确承诺导入“无责服务”制度,不管车主有责还是无责,都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随后保险公司派出“理赔专员”,协助无责车主向对方索赔。如果索赔不成功,或无责车主不想那么麻烦,也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一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说,启动代位追偿会增加保险公司的人力成本,而且追偿难度不小。“无责不赔”取消后能有多大效果,还取决于各家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是否有提高,如果保险公司不想做,可能还会另立门槛。
无责理赔,会影响第二年保费?
不少车主建议无责赔付不记入理赔次数,否则难解理赔症。此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修订,计划废除“无责不赔”霸王条款,引发关注。福州一名保险业人士说,一旦“无责不赔”条款正式删除,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就算没有更改过来,也要执行新的规定,车主无需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但也有人担心,从字面来理解,去除“无责不赔”就相当于“无责要赔”,其最终执行的无责理赔可能会有限制条件。毕竟制定该示范条例的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其会员主要是保险企业,免不了会为保险公司“说话”。
此外,记者了解到,虽然福州已有保险公司导入“无责服务”制度,但无责理赔做得很少。除了该保险公司进入福州还不到半年的因素外,办理无责理赔会影响第二年保费,也是无责理赔少有办理的重要原因。
该保险公司人士称,由于目前法律框架限制,自己保险公司直接把赔款给了无责车主,无责车主下一年的保险费会上浮。
车主陈女士说,通常的无责事故,损失只有几百或者几千元,如果只是小额损失,理赔会影响第二年的保费,很多车主可能就会因此放弃。
据了解,由于我省的保险理赔记录已联网,只要有车辆信息,每一家保险公司都能查询到该车的理赔记录。车辆续保时实行“奖优罚劣”的制度,理赔记录少的车主,来年可以少支付保险费。但是,现有的联网信息不够细化,比如未注明车主的责任大小,无责车主只要办理了理赔,第二年就要多交保险费。
不少车主认为,在“无责不赔”条款废除的同时,保险行业协会应该对理赔记录进行调整,保费除了与理赔次数挂钩,还应考虑出险金额、违章情节等其他因素,至少无责赔付记录不应该计入理赔次数,否则删除“无责不赔”只会“叫好不叫座”,依然解不开存在多年的理赔症结。
“无责要赔”的法院判例
案例1:2005年8月1日上午10时,北京王某驾车撞伤了骑车人杨某。王某支付给杨某医药费、误工费共2600余元。交警认定骑车人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王某在事故中无责为由拒赔。王某因而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合约中约定的“有责赔付”,与新交法设定的“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是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车主。
案例2:原告车主甲向保险公司乙投保的机动车辆与他人的拖拉机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对方全责。对方是外地人,没有购买财产保险,也无钱赔偿。甲向乙理赔,乙以无责为由,拒绝赔偿甲的维修费。但是法院支持的是原告,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保险事故的索赔权利人,有权选择更为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根据保险法第45条规定,原告在同意转让追偿权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先行赔偿。律师事后表示,代理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先行赔付,并且愿意转让追偿权,而不是诉讼请求保险赔偿,这个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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