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日益增多、交通事故频发的今天,保险中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成为肇事者向受损者予以赔付的有力依靠。但是,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自碰”导致车损人伤的单向交通事故,究竟该如何理赔,绝大部分投保车主却是不甚明了。
法律界人士指出,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以较小的代价防患风险。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是车上乘客还是第三者,不仅关系到责任的划分,还会直接影响能否及时获得保险赔偿。而判断其身份,关键还是要看事发时的细节: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而不能仅以伤者伤前的身份一概论之。
-案例回放
案例1:
乘车人跳车致死保险公司赔12万
2006年6月25日,金昌人张某驾驶满载货物的车辆行驶至某收费站时,因货车制动失灵,乘车人姜某跳车后被该车右后轮碾压身亡。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张某赔偿死者姜某有关损失共计15.7万元。但在对死者的赔偿问题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金昌营销部以姜某是车上人员不属第三者险赔偿范围等为由拒绝赔偿。后双方诉诸兰州市仲裁委。经审理,仲裁委终局裁定金昌营销部应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姜某12万余元。保险公司未提异议,该裁决目前已开始执行。
案例2:
乘公交摔倒致死保险公司赔15万
2008年12月2日,花甲老太陈某乘坐公交车时,因车门未及时关闭,致使老人从前门摔倒受重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该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有12万元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2009年4月,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共计16.9万余元。庭审中,前两被告认为,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陈某受伤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只应在车上人员保险限额内承担2万元的赔偿。近日,该案经安徽省宣城市中院终审审结,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15.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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