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整合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方面的规章条例,并在一些方面做出了统一的规定和条款化总结,为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制化基础。
从酝酿到出台的时间间隔来看,《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可谓颇费周折,而且一些关键问题还有待后续的留给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文件和高法的司法解释来补充,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制定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难度。
社会保障立法的第一个两难在于,如果法律规定得过于详细,则限制了实践过程中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可能性,因为实践是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的,而法律是刻板严谨甚至是生硬的,而且根据不完全合约理论,世界上没有完全的合约,更没有尽善尽美、严密无暇、无懈可击的法律。而如果过于简略,则在实践中会出现更多的无所适从,不同的利益群体有不同的解读,导致法律条文使用中的混乱。
第二个两难在于,如果法律将所有的难题都留待后来解决,那法律本身的意义就大打折扣;反之,如果在条件没有成熟、共识尚未达成,立法者对如何规定才更公平、更有效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贸然出台相关的条款,则可能导致实践误入歧途,而根据路径依赖理论,其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都是相当大的。
基于这个两难,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还不是一部完整的法律。在《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中,在很多方面都留有余地,尤其是在争论比较多的地方都留下了进一步完善的接口。
《社会保险法》为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创立了一个良好的起点,后续的法制化进程仍任重道远,立法部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还面临着很多后续的工作,大到司法解释的出台,根据条件成熟情况,特别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进程的推进程度,对《社会保险法》进行几年一次的修订,小到国务院根据《社会保险法》的安排出台管理相关事项的规则等等,都是保证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可持续性的必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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