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保险简介
一、保险对象:在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幼儿。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三、保险责任简介:
1、意外或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保险生效90日后因疾病身故,我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以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为依据,按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公司在扣除社保(新农合)和其他途径补偿或给付部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90%给付医疗保险金;无社保(新农合)和其他保险赔付的,我公司在扣除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90%给付医疗保险金。
4、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所支出的、符合青岛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公司在扣除社保(新农合)和其他途径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90%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无社保(新农合)和其他保险赔付的,我公司对于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承保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15、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16、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17、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18、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19、青岛市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20、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终止。
独家声明:向日葵保险网独家稿件,版权所有,请勿转载,违者必究。确需使用稿件或更多资料,请与我们联系获得授权,注明版权信息方可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