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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君:你是成熟的投保人吗?
2011-11-17 12:03:08 向日葵保险网  刘文君
[导读]:栗先生一家三口,太太打工、女儿上小学、自己做个体从事搬家工作。当时,栗先生是咨询社保的有关问题,经过作者详细解说后由彼此认识而成为朋友。

  08年的10月,我在社区咨询的时候认识了栗先生。栗先生一家三口,太太打工、女儿上小学、自己做个体从事搬家工作。当时,栗先生是咨询社保的有关问题,经过我的详细解说后我们由彼此认识而成为朋友。

  09年的9月,栗先生给我电话,主动提出要买大病保险。见面细细聊起,才得知栗先生前段时间喉部长了一个大疙瘩,去医院初检时,大夫曾怀疑是肿瘤,这给了栗先生不小的惊吓。毕竟妻子、儿女还要靠他生活,肿瘤的医疗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好在,后来确诊,只是一场惊吓。所以,栗先生立马找到我,给自己办理了6万保额的重疾险,并附加了住院医疗保险意外险

  投保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在我们的交往过程中,曾听栗先生透露过“健康保险不见收益、不如投资”等想法。我再次耐心解释,健康保险、意外保险每年只需交纳少量的保费,就能换来高额的保障。这笔钱就是一笔急用的现金。栗先生也承认,买了保险后,自己生活的很踏实,不再忐忑不安。但这两年多的时间里,既没有意外发生,又没有生病住院,他还是觉得这钱花的有点浪费。这不,今年的9月该交纳第三期保费了,我先后三次提醒,栗先生总是说自己搬家业务规模扩大,新添置了车辆,手头资金紧张。事情就这么一拖再拖,60天的忧郁期过去了,保单效力中止。

  栗先生的这种情况是我不愿意看到的。大家都知道生意做大需要资金,但不能把基本的保障忘记,不能把保费的钱挪用投资,一旦投资碰到风险或身体出现状况,试问救命钱哪里来?所以呼吁大家:要做一名成熟的投保人。

  健康风险及灾害事故常常是突发性的、不可预知和难以防范的,保险是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途径。保险公司不是银行,保费不是存款,它本身就是预防风险化解损失的必要费用,所谓“花钱买平安”讲的就是这个道理。风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交有限的钱使你的心理获得长久安宁,发生灾祸损失有保险赔偿,没有灾祸能得到平安相伴,又何乐而不为呢?

  【相关知识点】

  1、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3、观察期

  对于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费用补偿类医疗保险,合同恢复效力后需重新计算观察期,如观察期患病,不在赔付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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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特约作者
刘文君  中国人寿
     我是中国人寿多年的老客户,从99年女儿出世,就为女儿投保国寿的康宁定期保险。08年,自己加保时再次接触中国人寿保险代理人。这次接触,使我了解到了寿险业巨大的潜在…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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