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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灵活 高额保障 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6%保险金额/18%保险金额/188%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见10.5)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88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含年满60周岁和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生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寿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60万元 [详细条款]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10.6)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②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i. 保险金额的6倍;
    ii.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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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8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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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6%保险金额/18%保险金额/188%保险金额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见10.5)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88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含年满60周岁和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生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寿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60万元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10.6)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②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i. 保险金额的6倍;
ii.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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