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福禄递增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55岁
保障利益
新华福禄递增年金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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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关爱金 | 3900元 |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关爱金。 |
生存保险金 |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给付比例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含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至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将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约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该比例前三次为 9%,每给付满三次按 3%增加,约定的给付比例详见下表:
生存保险金给付期间 给付比例 66 至 6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9%
69 至 7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12%
72 至 74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15%
75 至 77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18%
78 至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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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 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