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喜年年II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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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金喜年年II年金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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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或所交保险费 – 已给付的生存现金或现金价值的最大者 |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生存现金 | 基本保险金额*0.1 |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自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首二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百分之五)。生存现金给付金额每二年递增首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的 5%(百分之五)且每次递增后二年内维持不变,直至第四十一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百分之 十)。此后,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保持不变。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每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详见下表: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一、二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三、四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5%)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五、六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10%)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七、八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15%)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九、十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20%)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十一、十二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25%)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十三、十四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30%)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十五、十六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35%)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十七、十八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40%)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十九、二十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45%)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二十一、二十二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50%)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二十三、二十四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55%)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二十五、二十六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60%)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二十七、二十八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5%×(1+65%)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二十九、三十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70%)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三十一、三十二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75%)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三十三、三十四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80%)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三十五、三十六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85%)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三十七、三十八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90%)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三十九、四十次,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95%) 当生存现金给付次数第四十一次至本合同满期,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1+100%) |
满期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