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康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80岁
保障利益
泰康康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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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高残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05 |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生存保险金 | 合同给付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