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鑫享人生保险计划(积极成长)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59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鑫享人生保险计划(积极成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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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万能账户 |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 我们决定。 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在万 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 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如果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 值根据本附加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低保 证利率进行累积。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 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 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
泰康鑫享人生保险计划(积极成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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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保险金额*0.1 | (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保险金 | 所交保费 | 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
分红 |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 |
投保人意外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规定时起终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本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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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取最大值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①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 ②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