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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吉祥树终身寿险(分红型)2016

共2项保障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分红 [详细条款]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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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42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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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0岁

保障利益

天安人寿吉祥树终身寿险(分红型)2016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分红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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