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康顺长期护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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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陆家嘴国泰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国泰康顺长期护理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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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12万元 |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日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被保险人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依交费期间届满与否区分当年度保险金额: (一)交费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交费期满后: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点二倍。 前述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被保险人导致第一级残疾同时符合3.5条约定的长期看护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且第10.1条“减额交清保险”、10.2条“保险金额减少”、第11.1条“保险合同借款”及第12.1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不再适用。但在继续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期间内,我们仍依照约定给付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及长期看护保险金。 |
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 | 12000元 | 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符合3.5条约定的长期看护状态的,我们于免责期间结束的次日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给付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但终身以领取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经诊断确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将追溯自长期看护状态确定之日起,您免交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有效且免交保险费期间,被保险人如未能继续符合3.5条约定的长期看护状态的,您应自诊断确定未继续符合长期看护状态时起续交保险费。 |
长期看护保险金 | 1万元 | 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符合3.5条约定的长期看护状态的,我们于免责期间结束的次日起,在每届满半年时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一次长期看护保险金。 长期看护保险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如未能继续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我们随即停止此项保险金的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12万元 |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在本合同效力未终止的情形下,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点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