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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轻度重病保障 多种交通意外保障 平安护身福健康保障计划

共10项保障

平安护身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分红 [详细条款]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见10.10),增加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分配时,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本主险合同附有平安附加护身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则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同时等额增加本主险合同和其附加的平安附加护身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Product_7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额*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Product_7 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Product_7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基本保额*0.2元~基本保额*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基本保额*0.2元~基本保额*2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 加强版)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平安附加护身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5)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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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55

保障利益

平安护身福健康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分红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见10.10),增加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分配时,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本主险合同附有平安附加护身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则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同时等额增加本主险合同和其附加的平安附加护身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平安护身福健康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额*2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基本保额*0.2元~基本保额*2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基本保额*0.2元~基本保额*2元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平安护身福健康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平安护身福健康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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