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全残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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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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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全残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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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全残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导致全残(见5.1),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若您与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且受益人同时申请本附加合同中的全残保险金与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已给付或应给付主合同项下的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