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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吉祥安鑫全过程防癌疾病保险

共10项保障

  • Product_7 癌症保险金 50万元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见 11.8)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Product_7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1000元*住院天数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被保险人针对该癌症所进行的每次住院(见 11.9)治疗,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乘以住院天数(见 11.10)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天,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180 天。
    如果被保险人针对癌症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治疗,每次出院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14 天的,则多次住院均视为一次住院,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一次住院办理。
  • Product_7 癌症手术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次手术(见 11.11),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接受针对癌症的手术治疗,每两次手术间隔未达 180 天,则多次手术均视为一次手术,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一次手术办理。
    本合同癌症手术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五次为限。
  • Product_7 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 20万元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个疗程(见 11.12)的放射治疗(见 11.13)或化学治疗(见 11.14),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
    本合同本项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本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五次为限。
  • Product_7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100万元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癌症接受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见11.15),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本合同本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两次为限。
  • Product_7 轻症癌症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轻敁癌症,并且在轻症癌症确诊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在申请癌症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癌症保险金的赔付,如果该轻症癌症的确诊在癌症确诊之后,则我们在依照约定给付癌症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癌症保险金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且癌症确诊日距保险期间届满日不满三年,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起至癌症确诊日满三年时止的期间,若被保险人继续针对该癌敁进行治疗的,我们仍按照本合同第 2.1 条第 2 项至第 5 项的约定,承担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以及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还需同时遵循以下约定:
    (1) 保险期间届满后各项保险金在每一完整年度的给付上限与保险期间内该项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的给付上限一致,完整年度的计算方式同保单年度的计算方式,自保险期间届满时起算;
    (2) 保险期间届满后各项保险金总的给付次数与本合同有效期内该项保险金总的给付次数累计以本合同有效期内该项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上限为限;
    (3) 保险期间届满后我们依照本合同第2.1条第2项至第5项给付的保险金与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照本合同第 2.1 条第 1 项至第 5 项及第 7项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为限。
    如果您在本合同下投保了《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我们在依照《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的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又申请本合同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 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申请且按本合同第2.1条第1项至第7项计算得出的保险金,累计小于或等于已给付的满期保险金时,我们给付的保险金为零;
    (2) 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申请且按本合同第2.1条第1项至第7项计算得出的保险金,累计首次大于已给付的满期保险金时,我们将先扣除满期保险金再给付保险金。此后再申请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第2.1 条第 1 项至第 7 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不再扣除满期保险金。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或已缴保险费的105%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1.16)或疾病导致身故,并且在身故前未确诊患癌敁,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本合同第 3.3 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并且在身故前未确诊患癌敁,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 105%。
  • Product_7 全残保险金 现金价值或已缴保险费的105%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并且在全残前未确诊患癌敁,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并且在全残前未确诊患癌敁,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 105%。
  • 癌症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我们将豁免癌症确诊日后本合同(即《中英人寿吉祥安鑫全过程防癌疾病保险》)的各期保险费。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本合同癌症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癌症豁免保险费和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等待期是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内的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癌症(见 11.6)或轻症癌症(见 11.7),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如果您未在本合同下投保《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2)如果您在本合同下投保了《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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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6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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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英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中英人寿吉祥安鑫全过程防癌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癌症保险金 5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见 11.8)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1000元*住院天数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被保险人针对该癌症所进行的每次住院(见 11.9)治疗,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乘以住院天数(见 11.10)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天,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180 天。
如果被保险人针对癌症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治疗,每次出院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14 天的,则多次住院均视为一次住院,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一次住院办理。
癌症手术保险金 1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次手术(见 11.11),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接受针对癌症的手术治疗,每两次手术间隔未达 180 天,则多次手术均视为一次手术,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一次手术办理。
本合同癌症手术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五次为限。
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 2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个疗程(见 11.12)的放射治疗(见 11.13)或化学治疗(见 11.14),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
本合同本项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本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五次为限。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10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癌症接受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见11.15),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本合同本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两次为限。
轻症癌症保险金 1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轻敁癌症,并且在轻症癌症确诊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在申请癌症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癌症保险金的赔付,如果该轻症癌症的确诊在癌症确诊之后,则我们在依照约定给付癌症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癌症保险金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且癌症确诊日距保险期间届满日不满三年,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起至癌症确诊日满三年时止的期间,若被保险人继续针对该癌敁进行治疗的,我们仍按照本合同第 2.1 条第 2 项至第 5 项的约定,承担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以及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还需同时遵循以下约定:
(1) 保险期间届满后各项保险金在每一完整年度的给付上限与保险期间内该项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的给付上限一致,完整年度的计算方式同保单年度的计算方式,自保险期间届满时起算;
(2) 保险期间届满后各项保险金总的给付次数与本合同有效期内该项保险金总的给付次数累计以本合同有效期内该项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上限为限;
(3) 保险期间届满后我们依照本合同第2.1条第2项至第5项给付的保险金与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照本合同第 2.1 条第 1 项至第 5 项及第 7项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为限。
如果您在本合同下投保了《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我们在依照《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的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又申请本合同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 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申请且按本合同第2.1条第1项至第7项计算得出的保险金,累计小于或等于已给付的满期保险金时,我们给付的保险金为零;
(2) 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申请且按本合同第2.1条第1项至第7项计算得出的保险金,累计首次大于已给付的满期保险金时,我们将先扣除满期保险金再给付保险金。此后再申请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第2.1 条第 1 项至第 7 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不再扣除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或已缴保险费的105%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1.16)或疾病导致身故,并且在身故前未确诊患癌敁,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本合同第 3.3 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并且在身故前未确诊患癌敁,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 105%。
全残保险金 现金价值或已缴保险费的105%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并且在全残前未确诊患癌敁,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并且在全残前未确诊患癌敁,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 105%。
癌症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我们将豁免癌症确诊日后本合同(即《中英人寿吉祥安鑫全过程防癌疾病保险》)的各期保险费。
等待期
本合同癌症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癌症豁免保险费和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等待期是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内的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癌症(见 11.6)或轻症癌症(见 11.7),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如果您未在本合同下投保《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2)如果您在本合同下投保了《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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