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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全能宝贝B款健康保障计划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Product_7 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元/天或200元/天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住院治疗的,若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后,我们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00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日,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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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1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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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17岁

保障利益

泰康全能宝贝B款健康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元/天或200元/天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住院治疗的,若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后,我们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00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日,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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