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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爱E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恶性肿瘤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3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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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0岁

保障利益

国寿康爱E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3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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