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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 附加 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 附加 合同所列 轻症 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种类:
    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 轻微脑中风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 视力严重受损 – 三周岁始理赔
    7. 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 慢性肾功能损害 – 肾功能衰竭期
    10. 重症头部外伤
    11. 单个肢体缺失
    12. 单侧肺脏切除
    13. 肝脏手术
    14. 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 人工耳蜗植入术
    16. 胆道重建手术
    17.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18. 单侧肾脏切除
    19. 肝叶切除
    20. 单耳失聪
    21.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2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23.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24. 心包膜切除术
    25. 脑炎或脑膜炎
    26. 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27.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28. 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29. 角膜移植
    30. 单眼失明
    31.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2. 慢性肝功能衰竭
    33.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其期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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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险保险期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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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18-60

保障利益

华夏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 附加 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 附加 合同所列 轻症 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种类:
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 轻微脑中风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 视力严重受损 – 三周岁始理赔
7. 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 慢性肾功能损害 – 肾功能衰竭期
10. 重症头部外伤
11. 单个肢体缺失
12. 单侧肺脏切除
13. 肝脏手术
14. 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 人工耳蜗植入术
16. 胆道重建手术
17.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18. 单侧肾脏切除
19. 肝叶切除
20. 单耳失聪
21.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2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23.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24. 心包膜切除术
25. 脑炎或脑膜炎
26. 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27.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28. 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29. 角膜移植
30. 单眼失明
31.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2. 慢性肝功能衰竭
33.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其期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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