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乘身故意外 10倍赔付 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一般身故保险金 | 110%*已交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9.4),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10万元*比例给付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 10万元*比例给付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烧烫伤等级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见9.5)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等级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部位的,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注: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0万元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见9.6)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70周岁,则为10 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则为2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110%*已交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金给付限额 |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