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交长保 强化保障 太平洋红福来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9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红福来两全保险(分红型)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的105% |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105%×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的2倍 |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200%×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的3倍 |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300%×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的3倍 | 如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300%×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前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
生存保险金 | 2万元 |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在每经过2 个保单年度时,我们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间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交费期间为5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交费期间为10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 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 个保单年度结束时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769822.90元 |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被保险人生存且投保年龄不满18 周岁的,如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自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本合同的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前述剩余应支付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前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 (2)宽限期内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 (3)附加于本合同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