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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积红利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积红利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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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7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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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富德生命
  • 投保年龄: 0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积红利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积红利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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