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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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给付 | 10万元*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生存给付金:
交费期间 给付比例(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3 年 4%
5 年 6%
10 年 8%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意外身故给付 | 500万元 |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 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 3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 100 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 5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 100 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与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 2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 100 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 2.3.3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其他身故给付 | 100万元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给付 | 100万元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