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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易宝保障计划

共6项保障

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
  • Product_7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上述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Product_7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5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
  • Product_7 关爱年金 首次交纳保险费*关爱年金比例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第N个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关爱年金:关爱年金=本合同与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关爱年金比例;其中,关爱年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关爱年金比例  
    N=3               5%  
    N=5              10% 
    N=10            16%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2.自本合同第N+1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关爱年金:关爱年金=本合同与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关爱年金比例;其中,关爱年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关爱年金比例  
    N=3            9%  
    N=5           15%  
    N=10          30%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直接计入个人账户;投保人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四、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结算日:每月1日为结算日。

    结算利率:本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投资账户上一个月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自上月结算日至本月结算日之间的结算利率,并在该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6849%。本合同仅保证年利率不低于2.5%,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本合同的 个人账户价值。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之和,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之和的120%,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20%;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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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56 元/年 (3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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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18至55岁

保障利益

国寿鑫易宝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上述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5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国寿鑫易宝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关爱年金 首次交纳保险费*关爱年金比例 自本合同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第N个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关爱年金:关爱年金=本合同与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关爱年金比例;其中,关爱年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关爱年金比例  
N=3               5%  
N=5              10% 
N=10            16%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2.自本合同第N+1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关爱年金:关爱年金=本合同与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关爱年金比例;其中,关爱年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关爱年金比例  
N=3            9%  
N=5           15%  
N=10          30%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鑫易宝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直接计入个人账户;投保人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四、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结算日:每月1日为结算日。

结算利率:本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投资账户上一个月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自上月结算日至本月结算日之间的结算利率,并在该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6849%。本合同仅保证年利率不低于2.5%,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本合同的 个人账户价值。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之和,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之和的120%,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20%;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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