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附加安顺百万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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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东吴人寿
- 投保年龄: 18至55属于
保障利益
东吴附加安顺百万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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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见8.4)时遭受意外伤害保险金事故(见8.5),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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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见8.6)或公司上下班班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
航空意外身故保障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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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障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司上下班班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我 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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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司上下班班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见8.7)进行治疗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已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保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去的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实际医疗费用按80%进行给付。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我们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若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治疗跨越保单年度的,我们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计入该意外伤害事故所在保单年度的意外医疗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