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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附加鸿福金生两全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见8.4),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见8.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且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
    (2)在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其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次日之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生存,依主合同约定我们应给付的年金总额:年金总额=(65-投保年龄-主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次数)×基本保险金额×30%+24×基本保险金额×45%。
    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且在主合同祝寿金领取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
    (2)在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其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次日之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生存,依主合同约定我们应给付的年金总额:年金总额=(89-投保年龄-主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次数)×基本保险金额×45%。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祝寿金领取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89-投保年龄-主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次数)×基本保险金额×4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Product_7 祝寿金 242190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其主合同祝寿金领取日仍然生存,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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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19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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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东吴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5岁

保障利益

东吴附加鸿福金生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见8.4),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见8.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且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
(2)在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其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次日之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生存,依主合同约定我们应给付的年金总额:年金总额=(65-投保年龄-主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次数)×基本保险金额×30%+24×基本保险金额×45%。
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且在主合同祝寿金领取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
(2)在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其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次日之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生存,依主合同约定我们应给付的年金总额:年金总额=(89-投保年龄-主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次数)×基本保险金额×45%。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祝寿金领取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89-投保年龄-主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次数)×基本保险金额×4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祝寿金 242190元 若被保险人在其主合同祝寿金领取日仍然生存,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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