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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吉祥树 2号增强版两全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全残保障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Product_7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7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7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2.3.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四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三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Product_7 祝寿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6周岁、77周岁、88周岁和99周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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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0岁

保障利益

天安人寿吉祥树2号增强版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7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7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2.3.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四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三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6周岁、77周岁、88周岁和99周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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