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悦医疗保险(A款)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0岁
保障利益
国寿康悦医疗保险(A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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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高额保障 | 1.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的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的上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该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计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600,000 元,保单年度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 200,000 元。2.合同有效期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有效期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在本合同以及各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的上限。合同有效期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3,000,000 元。 | |
报销方式 | 二、给付比例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100%;如果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或者结算的,给付比例为60%。三、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年度免赔额为10,000 元。四、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如下: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累计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从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途径累计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医疗保险金)× 给付比例 | |
报销范围 | 一、住院医疗费用 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六十日的限制) 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 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之和。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六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单年度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与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与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合同有效期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