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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

共1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4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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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0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4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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