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安行天下(2017)两全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天至55岁
保障利益
天安人寿安行天下(2017)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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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五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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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其中给付比例的规定如下: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比例为所交保费的160%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比例为所交保费的140%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给付比例为所交保费的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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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20%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