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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安享全佑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第一百八十日或以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则本公司将给付本项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一百八十日以内(不含第一百八十日),被确诊患有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或因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或其相关疾病就诊,则本公司将给付本项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在该保险期间内的已付保险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本公司已先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确诊时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本公司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之外,不再给付本项保险金。

  • 恶性肿瘤保险金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第一百八十日或以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则本公司将给付本项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一百八十日以内(不含第一百八十日),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或因恶性肿瘤或其相关疾病就诊,则本公司将给付本项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在该保险期间内的已付保险费。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三、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是男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男性肺部、肝脏、前列腺、胰腺和颅内的恶性肿瘤;
    若被保险人是女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女性肺部、乳腺、子宫颈(不包括子宫体)、胰腺和颅内的恶性肿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第一百八十日或以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且该恶性肿瘤属于上述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则本公司除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给付后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一百八十日以内(不含第一百八十日),被确诊患有特定恶性肿瘤,或因特定恶性肿瘤或其相关疾病就诊,则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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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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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50至75岁

保障利益

友邦安享全佑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第一百八十日或以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则本公司将给付本项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一百八十日以内(不含第一百八十日),被确诊患有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或因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或其相关疾病就诊,则本公司将给付本项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在该保险期间内的已付保险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本公司已先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确诊时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本公司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之外,不再给付本项保险金。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第一百八十日或以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则本公司将给付本项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一百八十日以内(不含第一百八十日),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或因恶性肿瘤或其相关疾病就诊,则本公司将给付本项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在该保险期间内的已付保险费。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三、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是男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男性肺部、肝脏、前列腺、胰腺和颅内的恶性肿瘤;
若被保险人是女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女性肺部、乳腺、子宫颈(不包括子宫体)、胰腺和颅内的恶性肿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第一百八十日或以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且该恶性肿瘤属于上述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则本公司除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给付后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或复效后的一百八十日以内(不含第一百八十日),被确诊患有特定恶性肿瘤,或因特定恶性肿瘤或其相关疾病就诊,则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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