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龙耀一世B款终身寿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建信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70岁
保障利益
建信龙耀一世B款终身寿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保额递增 |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第 2 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之前,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为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 103.3%。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于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以最后一次变更后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本条第一款约定重新计算。 |
|
锁定收益 | 本合同犹豫期后且本合同有效,您可向我们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经我们审核同意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后,各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我们将退还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应按减少后的期交保险费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我们按减少后的保险费和各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
|
抵御通胀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之后(含 24时)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且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在交费期间届满之前,则我们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 120%;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
一张保单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之后(含 24时)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且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在交费期间届满之后(含),则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 120%;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