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福稳盈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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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保障利益
国寿鑫福稳盈年金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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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特别关爱金 |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0%给付特别关爱金。 | |
年金 | 自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年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九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年金。 | |
祝寿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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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本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