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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附加爱立方两全保险

共2项保障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与 主险 合同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 (详见释义) 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 意外伤害 (详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前 述“身故保险金” 与 主险合同的 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三 者不 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 二 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祝寿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 66 周岁、77 周岁、88 周岁和 106 周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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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98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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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0岁

保障利益

天安人寿附加爱立方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与 主险 合同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 (详见释义) 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 意外伤害 (详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前 述“身故保险金” 与 主险合同的 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三 者不 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 二 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 66 周岁、77 周岁、88 周岁和 106 周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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