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百万任我行(2018)两全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55
保障利益
平安百万任我行(2018)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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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 2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电梯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期间(含上下或进出电梯过程),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 2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或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本主险合同约定的 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自然灾害共有 8 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重大自然灾害”释义。 (1)地震 (2)泥石流 (3)滑坡 (4)洪水 (5)海啸 (6)台风 (7)冰雹 (8)雷击 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给付相应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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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6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至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14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全残”或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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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 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至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14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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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3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3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