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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福相伴定期寿险

共2项保障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上述“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则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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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天安人寿福相伴定期寿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上述“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则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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