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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轻症30豁免保险费(B18)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保费豁免 [详细条款]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暂无价格
  • 主险缴费期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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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6-60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轻症30豁免保险费(B18)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保费豁免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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