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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享鸿福年金保险

共3项保障

  • 年金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10%给付;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16%给付;
    3.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25%给付。
  • 满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之和;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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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6132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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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0-70

保障利益

国寿鑫享鸿福年金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10%给付;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16%给付;
3.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25%给付。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之和;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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