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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美好生活个人长期护理保险

共5项保障

  • 护理关爱保险金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疾病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需要护理的,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
    付护理关爱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伤残仅为身体结构伤残,则本公司按首次鉴定之日的长期护理月度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护理关爱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 若被保险人伤残包含身体功能伤残,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后,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再次鉴定,鉴定结果仍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的,本公司按首次鉴定之日的长期护理月度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护理关爱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需要护理的,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长期护理金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疾病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需要护理的,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持续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
    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伤残仅为身体结构伤残,则本公司按首次鉴定之日的长期护理月度保险金额每月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伤残包含身体功能伤残,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后,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再次鉴定,鉴定结果仍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的,本公司按首次鉴定之日的长期护理月度保险金额每月给付
  • 疾病身故金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 受益人未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 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 受益人已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减去受益人累计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金额的差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当受益人累计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金额达到或超过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时,疾病身故保险金金额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 保费豁免金 [详细条款]
    公司给付护理关爱保险金后,豁免自被保险人首次鉴定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 保额递增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 60 周岁对应的 保单周年日
    7.2 (60 周岁投保的则对应保单生
    效日),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自被保险人 6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起(不含当天),
    每满 5 个 保单年度
    7.3 ,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长期护理月度保险金额
    按固定的额度增加一次。每次增加的固定的额度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5%。
    长期护理月度保险金额的累计增加额度以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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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 投保年龄: 18-60

保障利益

人保健康美好生活个人长期护理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护理关爱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疾病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需要护理的,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
付护理关爱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伤残仅为身体结构伤残,则本公司按首次鉴定之日的长期护理月度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护理关爱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 若被保险人伤残包含身体功能伤残,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后,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再次鉴定,鉴定结果仍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的,本公司按首次鉴定之日的长期护理月度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护理关爱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需要护理的,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长期护理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疾病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需要护理的,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持续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
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伤残仅为身体结构伤残,则本公司按首次鉴定之日的长期护理月度保险金额每月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伤残包含身体功能伤残,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后,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再次鉴定,鉴定结果仍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的,本公司按首次鉴定之日的长期护理月度保险金额每月给付
疾病身故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 受益人未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 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 受益人已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减去受益人累计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金额的差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当受益人累计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金额达到或超过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时,疾病身故保险金金额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费豁免金 公司给付护理关爱保险金后,豁免自被保险人首次鉴定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额递增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 60 周岁对应的 保单周年日
7.2 (60 周岁投保的则对应保单生
效日),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自被保险人 6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起(不含当天),
每满 5 个 保单年度
7.3 ,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长期护理月度保险金额
按固定的额度增加一次。每次增加的固定的额度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5%。
长期护理月度保险金额的累计增加额度以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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