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全家福两全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前海人寿
- 投保年龄: 0-50
保障利益
前海全家福两全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全家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全家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7)。 上述“所交保险费”根据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年交保险费计算。 |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发生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全家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发生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发生全残当时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全家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根据发生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年交保险费计算。 |
|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 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见 9.8)因 交通意外事故(见 9.9)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与“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 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9.10)因交通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与“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 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见 9.11)因交通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与“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 3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祝寿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 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未发生全残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全家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根据给付祝寿金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年交保险费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