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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少儿平安福19终身寿险

共2项保障

  •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二 ) 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9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简称“少儿福重疾 19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少儿福重疾 19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 额外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二 ) 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9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简称“少儿福重疾 19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少儿福重疾 19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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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17

保障利益

平安少儿平安福19终身寿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二 ) 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9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简称“少儿福重疾 19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少儿福重疾 19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额外身故保险金
(二 ) 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9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简称“少儿福重疾 19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少儿福重疾 19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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