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养老成长相伴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养老
- 投保年龄: 0-25
保障利益
泰康养老成长相伴年金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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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特别生存金 | 特别生存金 |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生效满 11 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
养老保险金 | 自被保险人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且在保证给付期内保证给付。 保证给付期,自被保险人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 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被保险人在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内本公司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不计息)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数额后的余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之后身故,金额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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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10.7); ②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已交纳的保险费。 (2) 如果被保险人在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