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康健一生」( 新多倍保)终身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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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同方全球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同方全球「康健一生」( 新多倍保)终身重大疾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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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 发病(见释义)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见释义 )的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 和全残定义的,我们 仅 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相邻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期间隔 须 不小于365天 , 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合同效力 终止 。 若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第2.5.1 条 至第2.5.2 条 以及第2.5.4 条 至第 第 6 2.5.6 条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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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种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次数 以三次为限 , 当累计给付达到 三次后,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若被保险人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一种以上中症疾病定义 的, 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 中 症疾病定义的, 我们仅承担 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 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残定义和中症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 全残 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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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次数 以三次为限 , 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一种以上轻症疾病定义 的, 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轻症 疾病定义和 中 症疾病定义的, 我们仅承担 给付 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若被保险人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轻症 疾病定义和 重大 疾病定义的, 我们仅承担 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轻症定义 和 全残定义 的,我们仅承担给付 全残 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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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疾病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二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 少儿特定 疾病 (见释义)我们除了按本合同第 2.5.3 条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少儿额外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 30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且全残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 300%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且全残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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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我们自确诊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