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吉祥树(经典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天安人寿吉祥树(经典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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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 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 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 初次发生(详见释义)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 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2.第三次及以后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 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 本合同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 。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定义 和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定义 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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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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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 疾病终末期阶段(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 保单生效对应日 (详见释义)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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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前述“ 2.3.2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2.3.3 3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2.3.4 4 身故 保险金 ” 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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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