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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B款)

共1项保障

  • 投保人豁免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 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 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 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 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 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 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 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 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三、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 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 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 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 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和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本公 司仅承担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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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险期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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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18-50

保障利益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B款(投保人)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投保人豁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 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 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 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 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 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 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 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 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三、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 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 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 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 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和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本公 司仅承担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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