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盈满金生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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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平安盈满金生终身寿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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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1 之前(不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且身故发生于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 2 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 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到达年龄 比例 18 周岁(含 18 周岁)至 40 周岁(含 40 周岁) 160% 41 周岁(含 41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 140% 61 周岁(含 61 周岁)及以上 120% (三)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且身故发生于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我们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到达年龄 比例 18 周岁(含 18 周岁)至 40 周岁(含 40 周岁) 160% 41 周岁(含 41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 140% 61 周岁(含 61 周岁)及以上 120%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年度 系数 首个保单年度 1 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1+3.5%)(n-1) , 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 (3)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第(一)、(二)、(三)项责任中的“所交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间未满的,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计算; (2)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间已满的,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计算。 意外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因遭受意外伤害 5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 所列“全残”的,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 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意外伤害发生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 所列“全残”的,且意外伤害发生于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内,我们按本主险 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 终止: 意外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到达年龄 比例 18 周岁(含 18 周岁)至 40 周岁(含 40 周岁) 160% 41 周岁(含 41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 140% 61 周岁(含 61 周岁)及以上 120% (三)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 所列“全残”的,且意外伤害发生于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我们按下 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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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保额 | 首个保单年度 100% 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1+3.5%) ^(n-1) 其中,n 为保单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