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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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18-50
保障利益
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B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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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满期保险金 |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 投保年龄 满期保险金 18 周岁-25 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30% 26 周岁-30 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35% 31 周岁-35 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45% 36 周岁-40 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55% 41 周岁-45 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70% 46 周岁-50 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88%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二十年的: 投保年龄 满期保险金 18 周岁-25 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40% 26 周岁-30 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45% 31 周岁-35 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60% 36 周岁-40 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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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