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平安福20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55
保障利益
平安平安福20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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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1.1 身故保险金 1.1.1.1 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 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1.1.1.2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 2 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 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 3 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 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 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 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 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 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 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1.1.1.3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3 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 度重疾”,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 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 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 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 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轻度重 疾,视为发生一次特定轻度重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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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1.1.3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1.3.1 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7 特定轻度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 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过本主险合同“8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 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1.3.2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 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 3 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 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7 特定轻度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且 此前未发生过本主险合同“8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在 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 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 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 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我们按 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 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1.1.3.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 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 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 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 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 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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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保险金 | 1.1.4 重大疾病保险金 1.1.4.1 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8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1.4.2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 3 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8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1.1.4.3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8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轻度重疾,视为发生一次特定轻度重疾。 1.1.4.4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以上 1.1.4.1 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1.1.4.2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1.1.4.3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1.1.4.5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1)若本主险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主险合同终止;(2)若本主险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主险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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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行有奖 |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 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 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 个月”、“24 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本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 1 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 个月”、“24 个月”之内: (1)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 15 天,则至少有 1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2)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 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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